當用電大戶擁抱綠電 KPMG:多面向思考、及早布局成致勝關鍵

經濟部能源局於2020年底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下稱用電大戶條款),2021年元旦已正式上路,一月亦正式公告2021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這勢必將對綠能產業發展趨勢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用電大戶條款要求契約容量在5,000kw以上的企業用戶,需使用10%的再生能源電力。履行義務的方式有以下幾種: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依不足的義務繳納代金。法規設有緩衝期,企業需在2025年履行綠電義務;針對提早達成義務的企業也提出「早鳥優惠」,2023年完成則義務容量只需契約容量的8%、2024年為9%。此外,若企業於辦法生效前,已自行設置或將場地租借給他人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是可以抵減義務容量的,以義務容量的20%為上限。
從稅務方面來看,企業選擇自建或購買再生能源設備時,可思考租稅優惠的適用,KPMG安侯建業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張淑瑩舉例,自建或購買設備達100萬元以上,可作未分盈餘稅基之減項,少繳未分配盈餘加徵5%的稅金;若設備具有AI或自動功能也有機會適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另,投資設備的資金若來自境外轉投資利益匯回,如能趕上在2021年8月14日完成境外資金回台專法相關行政程序,可讓境外轉投資利益匯回之所得稅稅率由20%降至5%;也就是企業在符合用電大戶等法令規範的同時,也可規劃適用租稅優惠。
因應購置綠電的布局所簽訂之購售電合約,可能有各式各樣合約條款安排,不同條款將適用不同會計準則,有可能是具重大影響力的權益法長投、聯合協議或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可能需以公允價值衡量,導致財務報表暴露在未能預期的公允價值波動中。或者,合約條款符合租賃定義,而須列報為使用權資產及相關租賃負債,進而影響企業償債能力比率。KPMG安侯建業審計部執業會計師林琇宜提醒,影響會計處理的關鍵因素包括購電方在專案計畫設計中對發電資產的權利與參與程度,對所有活動相關經濟效益的控制程度等,且多樣化的價格機制甚至包含再買回權利等,皆可能影響會計處理。因此,建議企業在綠電布局的早期,可預先考量可能的會計影響。
在綠電及憑證採購方面,KPMG安侯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林文棟提出了企業關注的兩大重點,第一:是否有足夠的綠電可買,第二:綠電交易價格為何。
數量方面,目前臺灣再生能源發電佔比約6%,政府提出在2025年佔比提高到20%的目標,預計將增加27GW的再生能源,其中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主力,光電裝置目標20GW,近期行政院將屋頂型光電目標上調到8GW、地面型為12GW;離岸風電裝置目標5.7GW,其中1.7GW是不適用躉購費率的競價風場;另外在2026到2035年還有10GW的競價風場。此外,陸域風電預計到2025年也有1.2GW裝置目標。而價格方面,躉購費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陸域風電近年價格降至2.3元/度,具有市電同價的競爭力。地面型太陽光電2021年降幅3.5%,離岸風電更達8.6%,再加上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風場採競價方式招標,促使發電業者除台電之外,積極尋求企業作為售電對象,促成活絡的綠電交易市場。
在2020年綠電交易中,市場可以看到已有太陽光電和陸域風電的購售電合約簽署,交易裝置容量超過370MW;此外,沃旭能源920MW競價風場也已與台積電談成交易,將於2025年完工併網後開始供電。
林文棟進一步說明,購售電合約的形式主要分為三種:直供(On-site PPA)、轉供(Off-site PPA)以及只購買憑證的虛擬購電合約(Virtual PPA)。直供形式需在發電案場和用電企業間建立輸電線路,以直接供應電力;目前國內多採轉供形式,發電案場併網入台電電網,再藉由台電轉輸電力給用電企業,台電另外收取代輸相關服務費用;而虛擬購售電合約則適用於「電證分離」的制度下,允許企業僅買再生能源憑證作為綠電使用形式,並無實際電力供應。目前用電大戶條款規範企業需購買電力及憑證,兩者不可分離,屬於「電證合一」形式,因此僅購買憑證是無法滿足綠電義務,企業也須特別留意。
KPMG安侯建業綠能產業服務團隊主持人陳文正提醒,在購售電合約的架構上,主要因「電價」、「電量」、「執行模式」而有所不同。在電量方面,可能有依合約約定電量、企業依實際用電量或是案場實際發電量而異;電價也可以議定合約期間一個固定價格,或是隨電量變動的浮動價格;執行模式會因直供、轉供而有所不同,以及詳細合約條款內容。
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認為,用電大戶條款通過後,企業無論採取何種履行綠電義務或承諾的方式,都會衍生出許多政府法令遵循及交易合約安排的法律議題。若用電大戶選擇向發電業或售電業者購電並簽訂企業購售電合約,應具體考量包括購電策略、合約期間、購電費率計算方式、合約終止條件、損害賠償等契約因子。此外,由於再生能源發電量有供應不穩定之風險,用電大戶為緩和可能受到賣方案場未能如期運轉,或是發電量不如預期的影響,除可要求賣方採用儲能設備外,亦可於合約中約定最低保證發電量,如發電量不足最低保證發電量時規定賣方負賠償責任,以填補損失。
如企業決定自行設置再生能源案場或購買既有案場,從用地、建物之取得、資金來源、選擇合適的發電模式到建置流程等,涉及之相關合約甚多,如銀行融資契約、土地或建物租賃契約、工程及營運管理契約、設備維護契約等。如何透過契約條款安排以確保業者之權益,乃屬一重要議題。例如,在躉購費率逐年調降之趨勢下,如因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致企業無法如期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將延後適用躉購費率之年度,進而影響到售電獲利,故應於契約中明定具體期程之安排及相關遲延責任,以維權益。再者,如企業選擇發展政府政策鼓勵之農電、漁電、畜電共生,應特別注意其法定開發面積上限各不相同,從而直接影響到再生能源案場之發電量。另應注意主管機關對於農漁業產量要求、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的踐行及營農或養殖合作契約條款安排等議題,俾能達成最有利之投資決策。
除法規要求外,企業永續經營或來自供應鏈的要求亦成為採購綠電的驅動力。
氣候變遷與低碳轉型對當前產業環境漸趨危急,為達到《巴黎協定》中將全球升溫控制在2°C以內、甚至是1.5°C之目標,各國積極研擬減量方案,致力實踐淨零排放目標(Net Zero Emission)。臺灣2015年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法」也正因應全球暖化及氣候變遷趨勢研擬更名為「氣候變遷行動法」,並考量納入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的具體期程、新增碳費徵收機制與氣候變遷調適專章等,期待提升臺灣的氣候韌性、同時與國際接軌。
KPMG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林泉興指出,臺灣許多產業早已走出國際,如科技產業、時尚運動產業、精密設備產業等,皆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但也意味著更容易受到國際產業鏈減碳趨勢的要求;該如何超前部屬、及早因應更是我國企業的新挑戰。
林泉興說,臺灣企業因應低碳轉型議題時,首先要能掌握己身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現況、找出排碳熱點,進而透過科學減量的方法,並於不同情境下,設定企業己身與範疇三的減量目標和行動方案,以回應國內外各國貿易法規、客戶、機構投資人、供應鏈等方面的要求與期待,並內化與推動相對應的減碳作為,透過低碳投資、再生能源的開發與應用、技術創新、製程改善、設備汰換、能源效率提升等方向,循序漸進、穩扎穩打的達到企業減碳,進一步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
對企業而言,必須認知低碳轉型與淨零碳排的趨勢已成共識,倘未積極應對並擬定適當之管理策略,營運恐受鉅大損失、無法獲得投資者青睞、甚至被客戶和市場淘汰,KPMG建議企業應洞悉此ESG綠色重點之風險並積極面對。

【經濟日報。陳碧雲(2021.04.27)。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36/54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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